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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消费者带来极大困扰和苦楚
诉诸法律维权成為一定
日前,徐州市铜山區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隆胸假體“貨不對板”激起的醫療处事合同纠缠案件,因醫療機構未操纵合同约定品牌的假體,法院判决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抵偿责任。
醫美機構以止汗露,次充好
原告隆胸後痛楚哀痛不适
01
2022年初,周小姐經熟人介绍,自带“傲诺拉”品牌的假體到徐州某醫美機構举辦隆胸手術,術前被奉告其自带的假體規格分歧用,醫美機構可供應相同品牌的假體,周小姐同意并支出3万元费用。
術後不久,周小姐感觉胸口發闷、痛楚哀痛不适,遂對假體品牌產生質疑,認為操纵的假體應為“曼托”假體,而非“傲诺拉星熠”假體,两者市場價格差距近三倍。為此,周小姐多次向醫美機構确認,醫美機構均称假體品牌為“傲诺拉”。
周小姐抹茶粉,認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關規定,醫美機構的行為構成严重敲诈,该當承担相應的法律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後,周小姐诉至法院,哀求醫美機構退還手術费3万元,并抵偿9万元。
經法院查明,醫美機構供應的病历中附有“曼托”假體合格證,《術前奉告暨知情同意书》中記實假體品牌為“曼妥(托)”,“曼托”品牌進價與“傲诺拉”品牌相差10000元左右。
被告醫美機構應承担
“退一赔三”抵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後認為,该案的争议焦點為:一、本案應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被告醫美機構是否是存在敲诈行為。
關于焦點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規定,消费者是指為满足個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購買、操纵商品或接收处事的自然人。首先,從醫療美容的方针来看,醫療美容的处事东西是對自己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态有美化需求的非病人,醫療美容处事有较强的可選擇性和自愿性。就診者為满足美化外觀的個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收处事,購買產品,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其次,從醫療美容機構的性質来看,傳统醫學機構具有社會保障性及公益性,不属于經营者,但醫療美容機構多以营利為方针,具有谋大直水管欠亨,划者的身份特徴。
再次,從立法本意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沐浴神器,的方针在于保护在消费關系中处于弱势职位处所的自然人。醫療美容处事行業專業性较强,信息不對称的情况较為突出,對于醫療美容处事行業中的消费者予以《消保濕乳霜,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大旨。本案中,周小姐欲經過進程假體隆胸術满足其特定的心理需求,属于消费范畴,该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關于焦點二:依照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奉%35F2b%告對方%fG675%剂@虚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實情况,诱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敲诈行為。本案中,首先,當然醫美機構供應的病历中附有“曼托”場中投注預告,假體合格證,《術前奉告暨知情同意书》記實假體品牌為“曼妥(托)”,但该手写内容與手術者、門診号、手術時辰、就醫者签名及醫師签名等手写内容明顯存在粗细不一的两種笔迹,且该病历及同意书由醫美機構持有,不消除存在後期添加假體合格證及字迹的情形。在该證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醫美機構就此未能進一步举證,不能仅以此作為定案按照。
其次,周小姐在同意书尾部书写的知情声明中,主若壯陽藥,是對手術風险、隐讳、注意事項等举辦确認,未提及假體品牌。再次,術後醫美機構事變人員刘某與周小姐的微信聊天記录中及谈话录音中均大白剖明,按照醫療处事合同约定為周某操纵的假體品牌為“傲诺拉”,其實不是“曼托”,但實際上醫美機構為其植入的假體品牌其實不是合同约定的品牌。
综上,周小姐主张醫美機構存在醫療敲诈行為具有事實和法律按照,铜山法院判决醫美機構退還费用3万元,并按3倍抵偿9万元。後醫美機構不服提起上诉,徐州中院二审连结原判。
消费者應理性看待醫美
依法举辦维权
03
近年来,随着醫療美容技術的發展,公家對醫療美容的需求度、接收度日益提高,醫療美容垂垂走進人們的泛泛生活中。可是醫美行業参差不齐,相關消费纠缠甚至事變時有發生。
在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注意防范風险。一是理性看待醫美需求,谨严作出醫美决定規划,依照自己經濟状况及身體情况選擇醫美項目。二是認真甄别醫美機構,選擇正規有資質的美容機構,确保其具有從事相關醫美項方针專業能力。三是不要轻信醫美機構的口頭承诺,要與醫美機構达成书面处事协议,注明处事内容、產品信息、权利义務等,确認產品的安全性。四是增强举證能力,妥善保管好相應消费凭證,發現醫美機構有不規范、不同法的行為,第一時辰哀求封存病历,并經過進程投诉、诉讼等法子及時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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